2.监督法治性。监督法治性是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在监督中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法治成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判别事务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工作虽然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都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因为法律、法规既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进行的依据。如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相关事务的处理脱离了法律、法规,不仅会造成对政策理解上的缺失,同时也会难以准确的处理各种问题。由此,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有利于确保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效与质量。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用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企业运营中的相关事实,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以合法性原则、民主正当性原则、功能优化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等为理论指导,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让各项事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监察全面性。监察全面性是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还要将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到监察范畴之中,通过延长监督链条和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以此贯彻全面覆盖的原则。国有企业监督监察职能之所以要全面覆盖,一方面源于,近年来企业的腐败问题呈隐蔽性发展状态,单一目标的监管已经难以有效的遏制职权的滥用和不正之风,而通过扩展纪检监察的范围,不仅能及时发现企业发展中腐败问题的线索或端倪,同时也能够发现监管中的漏洞,不断推动纪检监察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在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式日益严峻、我国社会供需矛盾日益紧张,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而监管通过全面覆盖企业的发展环节,能有效的强化企业运营管理的规范性、确保政通人和。由此,不断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全面性就成为提升纪检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 作者: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孙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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